(一) |
消防安全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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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後參加考試院舉辦之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四等消防警察人員類科及格後,由內政部消防署依各消防機關缺額比例配賦或依缺額依序配賦任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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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消防安全科畢業學生,經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消防類組考試及格後,分發全國消防機關擔任消防勤務工作,工作性質採 24 小時輪值方式值勤(包括:防災宣導、備勤、消防安全檢查、水源調查、搶救演練、值班、裝備器材保養、待命服勤等勤務),主要從事火災預防、火災調查、危險物品管理、災害搶救、緊急救護、災害管理等工作。
1、依法執行各項火災預防措施,如防火宣導、防火管理制度、檢修申報制度、防焰制度,以期減少火災之發生。
2、以科學之方法,詳實調查,瞭解火災發生之原因,以作為火災預防之參考。
3、依法執行公共危險物品、液化石油氣及爆竹煙火之安全管理,以保障民眾之安全。
4、災害發生時,從事災害搶救工作。
5、受理民眾報案,從事到院前緊急救護工作。
6、依法從事災害防救工作。
消防人員職司救災救護工作,以熱心奉獻精神從事服務性工作,必要時,更須從事取締、沒入等強制作為,以達成消防任務,歡迎有熱忱、熱衷助人工作之有志青年男女,踴躍報名,投入消防工作行列。 |
(二) |
海洋巡防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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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後參加考試院舉辦之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四等水上警察人員類科或海岸巡防人員考試及格後,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分發任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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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海洋巡防科畢業學生,經水上警察特考及格後,分發海巡機關擔服海域巡防工作,其中,航海組:負責船艇駕駛、航儀操作、通訊聯繫及其他共同海巡任務之執行;輪機組:負責船艇艙面以下主、副機操作、保養、維修及其他共同海巡任務之執行,工作性質採 24 小時輪值方式執勤(包括值班、備勤、守望、巡邏、檢查等勤務),主要從事海上查緝走私、非法入出國、犯罪調查、海難救助、海洋災害救護、漁業巡護及漁業資源維護、海洋環境保育、海上交通秩序之管制及維護等工作。
1、依各海巡單位轄區勤務規劃,晝夜輪替執行海上巡防艦艇巡邏工作,以遏阻海上犯罪、走私、偷渡等非法情事。
2、執行可疑船艇登臨、查艙等檢查工作,並執行查緝走私槍械、毒品、農漁畜產品與查緝偷渡等專案勤務工作。
3、對於海域內違法捕魚事件進行取締、蒐證並函送主管機關;執行威力掃蕩勤務驅離大陸漁船越界捕魚,必要時,沒入漁具、漁貨。
4、從事海上犯罪調查工作,並依權責移送相關主管機關辦理。
5、海難事件發生時,執行第一線海難搜索救助工作,遇有漁船失聯,執行協尋工作。
6、依年度規劃執行北太平洋、中西太平洋、印度洋漁業巡護工作。
7、從事海洋污染事件之取締、蒐證與移送主管機關等工作。
海巡人員職司海域執法、海事服務與海洋事務工作,以不畏風浪之奉獻精神從事服務工作,必要時,更須從事驅離、取締、沒入等強制作為,以達成海巡任務,歡迎肯犧牲奉獻、熱衷海上冒險犯難工作之有志青年男女,踴躍報名,投入海巡行列。 |
(三) |
警察類科(行政警察科、刑事警察科、交通管理科、科技偵查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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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後參加考試院舉辦之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四等相關類科及格後,由內政部警政署分發各警察機關任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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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警察類科畢業男女學生,經警察特考錄取人員,一律分發外勤勤務機構,擔任第一線、24 小時輪值之基層警察人員工作(包括勤區查察、巡邏、臨檢、守望、值班、備勤等勤務),主要從事警勤區經營、犯罪預防、交通執法、聚眾活動處理及執行人犯押送、戒護等工作,未來依各人專長訓練及志願,甄選刑事、交通、科技偵查等專業警察工作。
1、個別執行家戶訪查及治安顧慮人口查訪工作,並經指派晝夜輪替執行巡邏、臨檢、守望、值班、備勤等共同勤務。
2、共同執行查捕逃犯、取締組織犯罪、檢肅槍械與毒品、檢肅竊盜、資訊科技等犯罪偵查工作。
3、執行交通指揮、交通稽查及取締酒後駕車、超速、闖紅燈、交通事故處理等交通執法工作。
4、從事聚眾活動處理、臨時支援重大治安事件處理或支援各警察局專案辦理等治安維護工作。
5、從事不良少年列管、少年輔導活動、校園安全巡查、少年犯罪宣導及中輟生協尋、協尋通報等工作。
6、從事協尋迷童、迷婦、棄嬰、處理精神異常婦女、保護婦幼安全、防治家庭暴力、性侵害、兒童及少年性交易案件等工作。
警察人員係以服務的精神從事工作,必要時,輔以干涉、取締及逮捕等強制作為,以達成警察任務。因此,必須面對不理性民眾的挑釁及攻擊行為,更須冒著生命危險與歹徒格鬥,進行逮捕工作,隨時可能處於不確定安全的危險情境中,歡迎肯犠牲奉獻、接受挑戰及富正義感之有志青年男女,踴躍報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