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表所設類科,仍需配合當年任用需求予以設置。
2.各類科普通科目均為:
A、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其占分比重,分別為作文占百分之六十,公文、測驗各占百分之二十,考試時間二小時。
B、※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採測驗式試題,各子科占分比重分別為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各占百分之三十,英文占百分之四十,考試時間一小時。
3.各類科專業科目:
A、前端有「◎」符號者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占分比重各占百分之五十),其餘均採申論式試題。。
B、考試時間:採申論式試題、混合式試題之科目考試時間均為二小時。 |
類科 |
應試科目 |
一般行政 |
◎三、行政法
◎四、行政學
五、公共政策
六、公共管理
七、政治學
八、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
社會行政 |
◎三、行政法
四、社會福利服務
五、社會學
六、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七、社會研究法
八、社會工作 |
人事行政 |
◎三、行政法
◎四、行政學
五、各國人事制度
六、現行考銓制度
七、心理學(包括諮商與輔導)
八、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
勞工行政 |
◎三、行政法
四、就業安全制度
五、社會學
六、勞資關係
七、勞工行政與勞工立法
◎八、經濟學 |
會計 |
◎三、中級會計學
◎四、成本與管理會計
◎五、政府會計
◎六、審計學
◎七、財政學
◎八、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
衛生行政 |
三、衛生行政學(包括衛生教育及公共溝通)
四、衛生法規與倫理
五、醫用微生物及免疫學
六、流行病學
七、生物統計學
八、食品與環境衛生學 |
法律廉政 |
◎三、行政法
◎四、行政學
五、社會學
六、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與懲戒)
七、刑法
八、刑事訴訟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