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報名日期:106.07.18 - 07.27 |
|
一、員級晉高員級。 二、佐級晉員級。 三、士級晉佐級。 |
二、 |
報名資格: |
|
(一) |
現任員級、佐級、士級資位職務人員,任本資位職務三年以上,現敘薪級已達較高一級資位最低薪級者,得應各該資位之升資考試。 |
(二) |
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經晉升高員級、員級、佐級訓練合格,現任高員級、員級、佐級資位人員,得應前項員級晉高員級、佐級晉員級、士級晉佐級升資考試。 |
(三) |
現職人員應本考試以報考現任職務同類別者為限,業務類、技術類互不得越類報考。 |
|
三、 |
暫定錄取名額:2,092人。 |
|
(一)員級晉高員級,542人
類別 |
選試科目 |
名額 |
業務類 |
--- |
226 |
技術類 |
營建法規與結構學 |
5 |
鐵路工程 |
23 |
電工原理 |
29 |
鐵路動力車與車輛構造及原理 |
110 |
運轉理論 |
149 |
(二)佐級晉員級,1,295人
類別 |
選試科目 |
名額 |
業務類 |
--- |
467 |
技術類 |
營建法規與結構學概要 |
9 |
鐵路工程 概要 |
163 |
電工原理 概要 |
106 |
鐵路動力車與車輛構造及原理 概要 |
373 |
運轉理論 概要 |
172 |
資訊管理與資通安全概要 |
5 |
(三)士級晉佐級,255人
類別 |
選試科目 |
名額 |
業務類 |
--- |
135 |
技術類 |
鐵路工程大意 |
47 |
電工原理 大意 |
15 |
鐵路動力車與車輛構造及原理 大意 |
50 |
運轉理論 大意 |
7 |
資訊管理與資通安全大意 |
1 |
|
|
應試資訊 |
一、 |
應試日期:106.11.04 - 11.06 |
二、 |
應試科目: |
|
壹、員級晉高員級 |
壹、應試科目前端有「◎」符號者採混合式試題,應試科目前端有「※」符號者採測驗式試題,其餘採申論式試題。申論式與混合式試題考試時間為二小時,測驗式試題考試時間為一小時。
貳、各類別普通科目均為:※一、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各占百分之三十,英文占百分之四十。◎二、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其占分比重,分別為作文占百分之六十,公文、測驗各占百分之二十。
參、各類別列有選試科目者,用人機構提報考試計畫時,須依選試科目分別填列缺額,並按選填該選試科目之應考人擇優錄取。
|
類別 |
應試科目 |
關務類 |
三、採購法
四、運輸學
五、企業管理 |
技術類 |
三、採購法
四、運輸學
五、營建法規與結構學、鐵路工程、電工原理、鐵路動力車與車輛構造及原理、運轉理論、資訊管理與資通安全(任選一科) |
貳、佐級晉員級 |
壹、應試科目前端有「◎」符號者採混合式試題,應試科目前端有「※」符號者採測驗式試題,其餘採申論式試題。除國文考試時間為二小時外,其餘申論式與混合式試題考試時間為一小時三十分,測驗式試題考試時間為一小時。
貳、各類別普通科目均為:※一、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各占百分之三十,英文占百分之四十。◎二、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其占分比重,分別為作文占百分之六十,公文、測驗各占百分之二十。
參、各類別列有選試科目者,用人機構提報考試計畫時,須依選試科目分別填列缺額,並按選填該選試科目之應考人擇優錄取。
|
類別 |
應試科目 |
關務類 |
三、運輸學概要
四、企業管理概要 |
技術類 |
三、運輸學概要
四、營建法規與結構學概要、鐵路工程概要、電工原理概要、鐵路動力車與車輛構造及原理概要、運轉理論概要、資訊管理與資通安全概要(任選一科) |
參、士級晉佐級 |
壹、應試科目前端有「※」符號者採測驗式試題,其餘採申論式試題。申論式試題考試時間為一小時三十分,測驗式試題考試時間為一小時。
貳、各類別普通科目均為:※一、國文(包括公文格式用語)。※二、中華民國憲法大意。
參、各類別列有選試科目者,用人機構提報考試計畫時,須依選試科目分別填列缺額,並按選填該選試科目之應考人擇優錄取
|
類別 |
應試科目 |
關務類 |
三、運輸學大意 |
技術類 |
三、鐵路工程大意、電工原理大意、鐵路動力車與車輛構造及原理大意、運轉理論大意、資訊管理與資通安全大意(任選一科) |
|
三、 |
考績成績計算: |
|
(一) |
現職人員考試舉行前最近三年之年終考成成績,一年列八十分,二年列七十分以上者,其平均成績高於考試成績時,合併計算為總成績,占百分之三十,考試成績占百分之七十。其餘應考人,以考試成績為總成績。 |
(二) |
考試舉行前最近三年之年終考成,其期間中斷者,得依次向前推算遞補之,低一資位之年終考成不予採計。但依本規則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應考者,得採計低一資位之年終考成。 |
(三) |
但依本規則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應考者,得採計低一資位之年終考成。 |
|
四、 |
考試成績: |
|
(一) |
員級晉高員級升資考試,筆試成績,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
(二) |
佐級晉員級、士級晉佐級升資考試筆試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
(三) |
本考試及格標準,由典(主)試委員會依據交通事業機構所提報之缺額訂定。但錄取人數,以各等級各類別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三十三為上限擇優錄取,各類別列有選試科目者,分別依各選試科目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三十三為上限擇優錄取。 |
(四) |
本考試總成績未達五十分,或筆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
|
|
簡章下載 |
|
106年交通事業鐵路、公路、港務人員升資考試應考須知 |
其他相關資訊 |
一、 |
進用: |
|
本考試及格者,取得其及格類別所適用資位職務之升資任用資格。 |
|